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胥广宏 马彦霞)因伙同好友偷窃室友的电脑,2010年12月29日,聊城某高校大三学生韩某及其好友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并各处罚金1万元。二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1月10日,判决正式生效。
今年22岁的韩某在聊城某高校读大三,2010年暑假结束后返校,好友焦某在家里无事跟他一起来到聊城,并租住在学校外面的某小区内。2010年9月2日,韩某所在的学校调整学生宿舍,搬到新宿舍后,韩某看到宿舍里面有4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台式电脑,便和焦某打起了“弄点钱花”的主意。
据二人交代,2010年9月3日下午,韩某让焦某配了一把宿舍钥匙,9月7日早上,焦某按照韩某说的找到了他们宿舍,进屋后发现没有人,便把4台笔记本电脑放进皮箱,后直奔车站逃回老家。
经鉴定,韩某、焦某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三台,总价值13170元。2010年11月24日,因涉嫌构成盗窃罪,两人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两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归还了偷窃的四台电脑。法院审理认为,两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并各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