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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违约金“利滚利”成17万
青岛一老太受困民间借贷,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 2011年01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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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签字并非民间借贷公司而是一个自然人 本报记者  苑菲菲  摄

    本报青岛1月11日讯(记者 苑菲菲) 青岛市民单女士从民间借贷公司借了20万元,逾期还款半个月就产生了6万元违约金和滞纳金。先还20万后,双方约定4%月息来还这6万元,可当她想还钱时,债权人又联系不上了,她因此面临17万元的巨额利息。据了解,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去年夏天,68岁的单女士从青岛众喜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抵押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当年10月12日还款,结果因为还款时逾期半个月,产生了6万元的违约金和滞纳金。等单女士想尽快清还这6万元、撤销房产抵押时,债权人却屡次推托,干脆连电话也停机了。至今,这6万元已拖欠超过70天,按照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6万元变成了近17万元,之前抵押的房产也不知何时才能收回。  11日,记者了解到,由于央行加息,贷款额度吃紧,催火了民间借贷公司的生意。  然而,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的利息较高,月利率一般在1%-1.75%,一旦逾期还款,借贷人就得支付高额违约金和滞纳金;若借贷人提前还款,也得交违约金。  业内人士透露,民间借贷公司多是以投资顾问为名注册,隐身于各住宅小区。在客户借款时,借贷公司多找另一个自然人与客户签订抵押借贷合同,以此规避风险。  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的隋思玉律师表示,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部分民间借贷公司在操作贷款时,并不将利息写入合同,给借贷人日后还款带来风险。  据记者了解,市民与民间借贷公司产生的纠纷,并不属银监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青岛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指出,此类合同属双方自愿签署,如果市民对此有异议最好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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