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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引发的纠纷
  • 2011年01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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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电:

    我家住烟台市莱山区,2008年10月20日在福山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为2009年5月1日前,如未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每逾一日,开发商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我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2010年11月11日,因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导致房产证仍无法办理。我向开发商申请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开发商却只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房,双方遂产生纠纷。■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2009年5月1日)及未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每逾一日,开发商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向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导致合同约定办证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无法办理房产证,林先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合同虽然约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继续履行,但是由于此时该条款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林先生完全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

    如果本案中,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办证时间,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可以依据此规定计算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退房。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马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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