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1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王静) 刘某的儿子中午去朋友家喝酒,酒后坐朋友王某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从车上摔下死亡,刘某认为司机王某和劝酒者都有责任,经过泗水法院调解,王某和劝酒者共同赔偿刘某8万元。 2010年10月3日上午,王某骑摩托车载着刘某的儿子小刘来到朋友张某家中。中午,张某设酒宴招待王某和小刘,其间孟某也加入其中,四人共同饮酒至下午3时许。王某骑摩托车载着小刘返回途中,小刘没有坐稳从摩托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刘的父亲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劝酒的张某、孟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一起饮酒的张某和孟某觉得很冤枉,认为自己只是和朋友喝酒,对小刘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驾驶员,酒后驾驶存在严重的主观过失,应对乘客意外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和孟某在吃午饭时劝王某和小刘大量饮酒,饭后也未让饮酒过量的王某和小刘停留,亦未采取措施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接回,所以两人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该对小刘的死亡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泗水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驾驶员王某赔偿刘某夫妇56000元,张某赔偿18000元,孟某赔偿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