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因家庭琐事引发纷争,面对丈夫的道歉,处理失当,激起刘明的愤恨,在案发起因上存有一定的过错,量刑时应给予考虑。刘明因生活琐事,不能妥善处理和自控,对合法妻子痛下狠手,尤其对无辜幼儿残忍伤害,实不应该,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但是,刘明在被捕后,其家人倾其所有尽力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因素,合议庭意见是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