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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01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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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满收回”实则是与民争利

    □赵健雄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于不久前落幕,发放给竞拍参与者的“预申请须知”中有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在业内引起关注,被称为“史无前例”,经媒体报道后,更引发社会上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有人注意到,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去年9月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另外相关的“须知”中还有这样的字眼: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这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明显不合,而和更早一些时候,1994年7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倒是相契的,此法第21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海此次在“须知”中只是把它说白了而已,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其实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国有土地有偿转让使用至今不过二十几年,管理制度一直在建设与完善中,前后矛盾之处,其实质牵涉到在公平与发展中如何求得平衡这样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 这几年土地出让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仍然延续眼下格局、房产税又尚未成为现实之前,类似上海的做法无疑是近于本能的倾向,“期满收回”乃至形成一种“循环批租”的制度,可以保证财源滚滚不绝,何乐不为? 政府本来是为社会服务的,但一旦形成,就有了自己的利益,尤其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难免坐大,甚至成为民众的沉重负担。譬如与年俱增的“三公消费”,这些钱哪里来?卖地几乎是最好的办法。 然而土地国有并不等于政府所有,本质上应当属于民有,我一直认为,每个公民,不管身居城乡,都有权拥有最基本的一份,即免费享用某个标准内的建筑用地,(譬如俄罗斯,这个标准是17平方米),现在的做法让城市居民为自己基本的权益掏钱,是不公平的,而且有越掏越多、力不能胜的趋势,这等于一笔数额巨大的赋税。以杭州去年的数量计算,卖地收入1200亿元,已超出国税与地税的总和(1060亿元)。 房价居高不下,起根本作用的就是这个因素,即政府与民争利。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房价下不来(因为卖方只此一家,完全可以控制其数量与节奏),而又不可能一直涨上去,最后结果只可能是灾难性的。 在这个意义上,我赞成推出房产税,使它成为地税的重要来源之一,当然更重要的是,必须使政府成为在民众有效约束下的服务机构,而不是只想着而且确有办法搜罗更多的财源。 眼下实行经济转型,困难之一就是国富民穷,要改变这种状况,让政府变“小”是必由之路。而土地政策确实到了需要认真梳理的时候,即让它与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而不是两相背离。也只有从这个角度来讨论上海的此项“须知”方有意义,从局部利益考虑,谁不想“驴打滚”呢?但从大局出发,难道不想一想会滚到哪里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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