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见习记者 侯健) 日照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为全市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基本生活费春节前将发到孤儿和其监护人手中。
本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通知中规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在社会散居孤儿方面,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据介绍,经日照市政府同意,日照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日照市各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孤儿身份汇总数据后,提出资金需求,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结合省级补助,足额安排所需资金,确保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到位,并于春节前发到孤儿和其监护人手中。
据悉,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