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月18日讯(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 张京亮 邹文静) 随着春节的临近,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开始增多,然而在喜庆之时,如果不慎被烟花烧伤,恐怕不是件好事。近日,莱州市民刘女士7岁的儿子,就在燃放烟花时不慎烧伤了手。
据了解,1月15日,刘女士的儿子小刘,在市区某烟花经销店花45元购买了一包烟花。当天晚上,他在燃放烟花时,不小心烧伤了手,被送往医院治疗,花了1500元的治疗费。
事后,刘女士找到该烟花经销店店主张某,称购买的烟花有质量问题,是造成儿子烧伤的主要原因,要求其赔偿儿子的医疗费和自己的误工补贴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店主张某认为自己出售的烟花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进货证明和发票,绝无质量问题,不能接受刘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
经工商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张某销售的烟花虽无质量问题,但将危险品直接卖给儿童,且没有对烟花燃放常识和警示告知儿童,造成其烧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刘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店主张某愿意承担消费者一半的治疗费用,赔偿给刘女士750元。对此,刘女士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