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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放烟花不慎烧伤手
经销商因直接卖给儿童、未尽告知义务而承担一半责任
  • 2011年01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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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台儿庄公安分局在邳庄镇邳庄村一民宅内查获了一个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窝点。经点算,此次查获的爆竹一共有40万头,价值10万元。                              赵慧 高启民 雪岩 摄影报道

    本报烟台1月18日讯(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 张京亮 邹文静) 随着春节的临近,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开始增多,然而在喜庆之时,如果不慎被烟花烧伤,恐怕不是件好事。近日,莱州市民刘女士7岁的儿子,就在燃放烟花时不慎烧伤了手。

    据了解,1月15日,刘女士的儿子小刘,在市区某烟花经销店花45元购买了一包烟花。当天晚上,他在燃放烟花时,不小心烧伤了手,被送往医院治疗,花了1500元的治疗费。

    事后,刘女士找到该烟花经销店店主张某,称购买的烟花有质量问题,是造成儿子烧伤的主要原因,要求其赔偿儿子的医疗费和自己的误工补贴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店主张某认为自己出售的烟花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进货证明和发票,绝无质量问题,不能接受刘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

    经工商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张某销售的烟花虽无质量问题,但将危险品直接卖给儿童,且没有对烟花燃放常识和警示告知儿童,造成其烧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刘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店主张某愿意承担消费者一半的治疗费用,赔偿给刘女士750元。对此,刘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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