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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城镇医保全部市级统筹
  • 2011年01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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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8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牟永来 杨宗利) 18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德州市制定下发《德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施行统一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这是惠及广大城镇居民、职工的大好政策。  

    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到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或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建立调剂金制度,并逐步提高调剂比例,最终实现统收统支。 

    城镇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各类学生每人每年缴纳20元,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仍由原渠道征缴。需财政补助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0元。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在原来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万元。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分别结算,逐步过渡到统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属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职工个人按规定需要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持医疗保险证卡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结算。

    据了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个人账户和大额医疗社会保险费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2010年底前已先行实施,其他县市2011年12月底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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