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要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次性加发养老补助的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在职工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次性发给养老补助。正常运转的企业,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由破产企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这是2010年10月15日《齐鲁晚报》A6版刊发的一篇报道内容。兰山区的王女士看到报道后打了帮办记者的电话。
王女士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之前在乳品厂上班,档案放在人社局托管,后来王女士工作的单位破产了,养老保险一直由王女士自己交。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王女士到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想知道她是否符合领取养老补助的条件,该到哪里去领。
记者拨打了临沂市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的电话,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领取补助须是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并且从单位退休,一旦解除了劳动关系便不在领取范围内。而王女士之前工作的乳品厂后来成了私人企业,并且她并非是从企业直接退休,而是在退休前就已经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王女士不符合领取养老补助的条件。
帮办记者崔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