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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降为5万
我省虚假广告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门槛降低
  • 2011年01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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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19日讯(记者 马绍栋) 记者从19日召开的全省广告管理工作电视会议上了解到,我省将加大对虚假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力度,其中规定“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比之前五十万元的虚假广告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门槛明显降低。 在省工商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查处虚假广告犯罪的通知》中提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联合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原发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除了降低立案追诉门槛外,还强化了对特定事件的打击力度。如增加了“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新条款。 据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通报,2010年我省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652件,实现罚没款1600余万元;监测各类网站254家,查处非法网站35家,关闭非法网站27家,删除非法信息3000余次,虚假违法广告得到了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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