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疑惑:
李女士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原来的房子归男方所有。她现在再想买一套房,听说二套房有新的政策,贷款和契税比例都高,请问她再买房属不属于二套房?
律师说法: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2010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为以家庭为单位“既认贷又认房”: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2、如果贷款人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或者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或者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购房者在申请贷款时,都将被算作二套房,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李女士没有贷款记录,离婚后也没有个人名下的房产,再购房不应当认定为二套房。但是鉴于有的地方出现“假离婚”规避政策的情形,各银行可能会比较谨慎,相关执行二款房认定的内部细则有可能不同,因此建议李女士还是要到相关拟贷款银行进行进一步咨询,以确保无误。
律师解答,仅供参考。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孙明江律师。咨询电话:13863668597 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