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秋介绍,法庭有时候是有情的,但有时候也是无情的,在李娟一次被抓以后,司法机关未对其进行逮捕,而是让她悔过。但李娟屡次犯同样的罪,站在被告席上的那一刻也就体现了法律的无情。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被告人李娟盗窃数额虽未超过1万元,但作案次数超过五次,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作案,具有一般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庭经调查得知,被告人李娟家中有一精神病儿子,其丈夫2008年9月30日发生车祸。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对其加强教育,落实好安置帮教,结合其家庭状况,如果判处被告人实体刑,其家庭也将成为社会负担,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其施用缓刑。
判决后,法院积极和当地政府联系,为其家庭办理了3份低保,同时法院也决定对其帮扶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