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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通过善法还需善施
  • 2011年01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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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城

    据报道,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拆迁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年来,暴力拆迁事件不断上演,拆迁矛盾突出。制定新拆迁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势在必行。国务院法制办就一个法规两次征求意见,在立法史上罕见,也体现出尊重民意,慎重立法的姿态。历经多方努力、多次修改,新拆迁条例草案终获通过,让人五味杂陈。

    实际上,暴力拆迁不仅是开发商的惯用伎俩,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拆迁行为也值得商榷。唐福珍事件、宜黄事件就是政府主导拆迁引发的典型案例。黑龙江东宁县长要“钉子户”不要以卵击石更是给公众批评政府强拆留下了口实。改行政强拆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利于规范政府拆迁行为,值得肯定。

    新拆迁条例草案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实际上赋予了政府对危旧房改造的主导权。但是,危旧房改造如何认定,是一个颇有技术含量的话题。如果把改造民众不能居住的危房算作公共利益,没有多少人去质疑,但是把“旧房”改造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难以服众。

    新拆迁条例获准通过,让人欣慰。但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法还要善施。新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应该同步跟进。转变强拆逻辑,学会权力谦卑,学会尊重公民物权,让公民免于拆迁恐惧,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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