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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被罚款,原因“张冠李戴”?
  • 2011年01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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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0日热线消息(记者 娄雅哲)从事个体货运的邵先生3次因“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被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罚款,而被罚款时他都曾出示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临沂市交通局兰山分局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罚款原因是邵先生缺少“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证”。

    19日上午,从事个体货运邵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1月16日把厢式货车停在临沂汽摩配城,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支队兰山大队的执法人员把他的车给扣了,还罚了钱。

    记者看到,在发给邵先生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上写着“经调查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00元。

    邵先生称,他之前已经因为相同的原因被罚款两次,第一次是2010年1月25日,罚款1000元;第二次是2010年12月6日,罚款2000元。原因都是“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而3次罚款时,他都出示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记者看到,邵先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2007年8月28日核发的,有效日期至2011年8月28日。他的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也均在有效期内。

    此外,在2010年12月6日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者看到“邵某驾驶鲁Q6C***的轻骑牌微型厢式货车”的字句,而邵先生的货车牌号为鲁Q6G***。

    记者联系到临沂市交通局兰山分局,法制办的一名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邵先生被处罚的原因是没有“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证”。如果想在临沂从事代理、配载、联运等货运服务,必须办理“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证”,取得此证件后,才能从事货运站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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