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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多项措施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
“月嫂”薪酬指导价要定期公布
  • 2011年01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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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23日讯(见习记者 李钢) 23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出台多项措施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

    为降低家庭服务企业的创业难度,我省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此外,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

    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

    农民工创业有补贴

    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

    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员工制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

    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家政员管理费不得高于规定比例

    “月嫂”等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往往随着紧缺程度的变化而大幅变化,为此,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

    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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