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熊正君 通讯员 张秀芝 施圣涛)泰城一市民买的空调明明还在“三包期”内,但因为发票不慎遗失,商家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后经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确定空调还未出“三包期”,最终商家为他免费维修了空调。
随着天气的寒冷,泰城市民李先生发现他家的空调越来越不制热,有时开机一个多小时,室内温度也不见提高,冻得全家人都受不了。于是他与当初购买空调的商场联系维修事宜,却被该商场以“购货发票丢失,无法证明购买的空调在‘三包期’内”为由,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几次与商场联系,均以同样的理由被拒。明明还在“三包期”内,若是自己掏钱维修空调,李先生感觉很吃亏。他表示,他的确是在2008年12月份购买的空调,但2009年搬家时购买空调的发票不慎遗失了。由于没有发票证明,所以商场拒绝免费维修。
无奈,李先生向泰安市工商局泰山分局消保科求助。消保科接到申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经仔细查看该空调的出厂日期,发现该机出厂日期离国家三年“三包期”还差1个多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仍然能享受“三包”规定。最终经过协调,商家同意为李先生免费维修空调。
泰安市工商局泰山分局工作人员介绍,临近春节,各类商品消费量激增,各类消费者申诉举报也在不断上升。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到证照齐全的经营场所购买,并妥善保存好购物发票等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