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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
  • 2011年01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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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26日讯(记者 刘红杰 实习生 杨晓妹) 从省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山东省国税局研究决定,2011年2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2月24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2月16日。

    据了解,在去年首次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一周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公告解读指出,如果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据介绍,纳税人如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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