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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慢性病门诊报销出新政
  • 2011年01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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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6日讯(记者闫丽君 通讯员 王斌)近日,记者获悉,烟台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管理实施意见》出台,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慢性病门诊的报销办法,并于今年年初开始实施。

    据悉,纳入门诊报销范围的慢病疾病包括慢性呼吸道疾病、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等14种,进一步扩大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的待遇范围,提高了其医疗待遇水平。

    该《意见》中规定,经认定的慢性病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机关事业单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自负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扣除报销以外的费用,工龄在3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25%,工龄在3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20%。《意见》同时指出,经认定的慢性病患者,报销时必须持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发票、用药说明及复印件、专用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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