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6日讯(记者侯文强通讯员 夏枫 李丽)从浙江义乌托运货物至莱阳,3天后去提货时却没有拿到货。莱阳市民刘先生称,里面是价值1.9万余元的钻戒和项链,货运公司要全额赔偿。货运公司则回应,该单货物没有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150元。
莱阳市法院26日披露,该案一审判决货运合同无效,货运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的全部损失。一审宣判后,货运公司不服,现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托运钻戒和项链去提货时不见了
2010年6月15日,莱阳市刘先生在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购买了钻戒和项链,共计价值为1.9万余元,并由卖首饰的厂商办理了托运手续,到莱阳后再由刘先生付运费。
因没有从义乌直达莱阳的物流,卖首饰的厂商就委托一家从义乌到临沂的物流公司托运。该物流公司将货从义乌运到临沂后,又委托莱阳某货运公司将货从临沂运至莱阳。从义乌到临沂的运费是10元,从临沂到莱阳的运费是5元,运费共计15元。
2010年6月18日,货单到了莱阳后,莱阳某货运公司通知刘先生提货。但是交了15元运费后,刘先生并没有找到自己的钻戒和项链。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先生一纸诉状将莱阳市这家货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货运公司称赔150元法院一审判全额赔
莱阳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丢失的未保价货物应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还是全额赔偿。
刘先生在法庭上称,他去提货时,货运公司告诉他货物丢了,但是只答应赔偿一部分货款。他要求法院判处货运公司全额赔偿他的损失,也就是1.9万余元。
货运公司则反驳说,刘先生的货物没有保价,按照托运协议,如果货物没有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150元。
莱阳市法院一审认为,尽管货运合同双方对货物出现丢失时明确约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但依照合同法规定,货运公司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顾客财产损失的,货运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条款不能适用。法院最终判决货运公司全额赔偿刘先生的损失。
莱阳市法院宣判后,货运公司不服,现已向烟台中院提起了上诉。
记者手记
签货运合同别太急
临近春节,公路货物运输和快递业务急剧上升,相关部门接到的有关快递的投诉也日渐增多。
莱阳市法院办案法官表示,这类案件很复杂,我国法律对此类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他们没有按照货运合同中的条款来判决,主要是因为货物丢失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现在很多市民都是急匆匆地把货物交给货运公司,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只让客户签名,等不及对方检验货物后就离开,这样很容易造成经济纠纷。
记者认为,货运双方在签订货运合同时都不要太急。货运公司在签约前注意向托运人明确解释和提醒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而托运人也要注意在签约前仔细审核和确认合同内容。对特别重要的货物,托运人不妨在运输前先行“保价”,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能维权。
(记者侯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