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东洁 叶咏梅)“办了会员卡,却享受不到会员的待遇,大过年的碰到这样的事,想想就上火。”25日,家住芝罘区的于女士向记者诉苦道。
16日,为了筹办年货走访亲友,市民于女士来到市区某礼品店选购礼品。“该店的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办理会员卡可以享受8折优惠,办一张会员卡20元钱。”于女士说道,“我觉得挺合算,就花20元办了一张该店的会员卡。”
但是在结账时,问题出现了:收银员告诉于女士现在并不能享受打折优惠,因为享受会员价的会员卡必须在办理后一个周才能开通使用。
“既然这样,为什么办理之前不向消费者解释清楚?”于女士对此十分不解,气愤之余便来到芝罘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礼品店外的宣传广告上明确标有“会员享受8折优惠”的字样,于女士所说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礼品店关于会员卡办理使用的规定应该在店内或广告宣传上予以公示,并且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主动告知。如果消费者得知此项规定后仍自愿办理会员卡,双方即达成协议,都必须自觉遵守。但是于女士办理会员卡时,礼品店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调解,礼品店同意退还于女士办理会员卡的20元,并向于女士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