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6日讯(记者 张建峰)记者从市财政部门获悉,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驻临沂市区的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驻临沂市区以外的市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驻临沂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临沂市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不包括临沂各县)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办法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