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济南市教育局。据了解,2010年3月21日,在济南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辅导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就是,有关各民办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四禁止”的规定。
其中三条明文指出:禁止面向中小学生举办与其校内各年级、各学科学习进程衔接的同步文化辅导班(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实验班、奥赛班等);禁止租用公办中小学校舍、场地或与公办中小学联合办学;禁止聘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
见习记者 王若松 实习生 薛力言 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