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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节前购物“发票陷阱”
民警综合案例分析出六大防范措施
  • 2011年01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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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超市、商场陆续迎来消费高峰期。此时消费投诉也会随之增多,很多消费者因为没有取得发票或者不注意查看发票,而无法维权。东营公安分局民警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防部分不良商家可能会用到的“招数”,注意防范“发票陷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近期购物“发票陷阱”案例,民警总结了以下6种防范措施:

    陷阱一:商家找借口不提供发票。没有发票的借口很可能是一些商家为了逃避退货而最常使用的手段。

    提醒:消费者购物后应当现场要求商家开具当天发票,如果商家暂时不能提供发票,可以让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原因以及换取发票时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签上商家姓名,消费者事后及时把发票取回。

    陷阱二:在发票相关栏目内不填品名而是以字母或其内定商品代码代替,事后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

    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确认商家开出发票上所填品名与所购物品名称相符。

    陷阱三:商家在开出的发票上混淆降价或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界限。

    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认清只有处理品才不负责“三包”,但处理品必须是可以使用的商品,处理品并非等于废品。另外,打折商品其质量不能“打折”。

    陷阱四: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

    提醒:消费者要求商家更换商品时,一定要让对方在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日期,因为所换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另行算起。

    陷阱五:降价商品发票要自己承担税金。

    提醒:商家这种做法是有意逃税,消费者可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

    陷阱六:商家在开发票时故意把店名和时间开错,且不加盖商店公章。

    提醒:消费者购物后不仅要索取发票,还要看清发票内容、日期以及是否加盖公章等事项。

    本报见习记者 嵇磊 本报通讯员 马霞 宋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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