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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前本报记者探访市场发现———
省城商家不再销售孔明灯
  • 2011年0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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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5日讯(记者 王光营) 去年元宵节前,经过本报的连续报道,济南市公安部门针对市民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发布了禁售、禁放令。15日,记者走访各小商品市场发现,省城商家已不再销售孔明灯。

    “商场管理处不让销售孔明灯,现在已经没有人卖这东西了。”15日上午,记者来到老东门小商品批发市场,在以往经营孔明灯的几家店铺内,各式各样的花灯占据了整个店铺,通红的灯笼、喜庆的电子鞭炮等节庆用品琳琅满目,但没有发现孔明灯的身影。记者又询问了其他几个摊点后,没有发现商家公开销售孔明灯。

    随后,记者又来到泉城广场,转了几圈后也没见到有小贩叫卖孔明灯。但也有部分市民表示,如果诚心要也能买到,不过查得紧,一般人都不敢明目张胆地销售。

    针对市民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本报从2010年2月24日开始就进行了连续报道,多位知名民俗专家建议禁止燃放孔明灯。济南市市长张建国在有关会议上也专门指出,燃放孔明灯不是济南的民俗,孔明灯随风乱飞,容易引发火灾。济南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主办体育、文化、展销、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严禁燃放孔明灯。

    由于今年比较干旱,发生火灾的安全隐患较大,2011年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再次发布通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储存、销售和放飞“孔明灯”。

    另外记者在此还提个醒,正月十五是城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天。市民一定要按照规定谨慎燃放烟花爆竹,家里有剩余烟花爆竹的,要在元宵节之前或当天燃放完毕。过了元宵节,省城限放区域就既不允许销售、购买,也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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