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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慈善总会捐赠可享“税前扣除”
  • 2011年0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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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5日讯(记者 盛文静 通讯员 顾琰琰) 15日,记者从青岛慈善总会获悉,青岛慈善总会日前获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成为青岛市首个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和个人向青岛市慈善总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近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就落实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证工作,青岛市慈善总会获得了这个资格,根据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青岛市慈善总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另外,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捐赠组织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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