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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发现对方抽逃资金
工商支招帮企业挽回损失
  • 2011年02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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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5日讯(记者 管慧晓 通讯员 赵民 韩娟) 跟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李沧某建材经营部的业主马先生却发现这家公司正在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如果按照合同供货的话肯定收不回货款,但是不供货的话又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在工商部门指导下,马先生要求对方提供了担保,顺利履行了合同约定,收回了货款。 

    据了解,马先生春节前刚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马某向该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建筑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一些商界朋友告诉马先生,该建筑公司从年初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劝其暂停与该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此后,马先生也通过调查得知该建筑公司正在企图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马先生得知上述情况后非常着急:如果按合同供货吧,肯定收不上货款;不供货吧,又要承担违约责任。带着这样的焦虑,马先生来到工商李沧分局咨询,怎样才能比较稳妥的解决问题,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工作人员告诉马先生,遇到这种“尴尬”事,可以通过《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来解决。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4日,工商部门经回访了解到,马先生在咨询过后就提出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最终合同得以顺利履行,马先生顺利收回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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