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5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张玉英) 男子李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毁坏他人苗木,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月14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3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与卜某某协商建设工程未果后,雇佣一辆装载机到卜某某的苗圃地内破坏苗木共计27777株,破坏苗圃面积达5908平方米。经鉴定,卜某某的苗圃中被破坏苗木的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178991.50元。事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3月3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1年1月12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饶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卜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民事赔偿部分一次性处理完毕。被害人卜某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毁坏他人苗木,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