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6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 通讯员 张玉英 周小立) 一男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仍帮助销赃。14日,广饶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李某(已另案处理)从广饶县大王镇盗窃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徐工LW321F型高卸装载机。在销赃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装载机系犯罪所得,仍帮助刘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镇十里铺村联系、提供租用停放装载机的地点,主动上网联系买车人的电话信息,并联系他人帮忙将该装载机售出,获得赃款2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承认帮助销赃的事实,认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