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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2011年02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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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通缉令”本身不合法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认为,丢了药品让药店遭受损失,药店寻找盗窃人的想法无可厚非,张贴海报寻找盗窃人似乎在情理上也说得过去,然而在药店门口以图片形式张贴海报“通缉”盗窃人的做法并不妥当,“涉嫌违法”。

    王伟律师说,盗窃罪的成立及判定应该由公安机关和法院作出,而不是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在法律没有认定之前,所谓的小偷其实只能称之为“盗窃嫌疑人”,有肖像权和人格权。失窃后,药店可以以文字的形式寻找目击证人和举报人,也可以作出“有奖”承诺,无可厚非。然而将盗窃者的肖像在药店门口张贴,公之于众,类似“通缉令”,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合法,有侵犯人格权的嫌疑。

    “这就像有些超市擅自将偷盗者在超市门口示众一样,是不对的。”王伟说,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出,药店无权发布此类“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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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贴海报“通缉”偷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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