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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新规下月施行
燃气价格调整须征求用户意见
  • 2011年0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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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20日讯(记者 张璐) 燃气价格调整,应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应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20日,我省《条例》宣传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说,《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大对燃气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

    据悉,配套《条例》,我省将陆续完善和出台相关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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