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帮问
  • 2011年02月21日 作者:
  • 【PDF版】

    葛传伟介绍,王某砍伐棉花只是自己泄愤的手段,最终达到报复的目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让棉花完全丧失价值。王某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超过5千元,其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定罪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庭,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金乡县法院刑政庭庭长 葛传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微山交警当场收缴51个马扎
帮问
失恋竟砍媒人家棉花
帮问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