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传伟介绍,王某砍伐棉花只是自己泄愤的手段,最终达到报复的目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让棉花完全丧失价值。王某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超过5千元,其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定罪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庭,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金乡县法院刑政庭庭长 葛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