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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售完的烟花爆竹要回收代存
  • 2011年0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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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2月20日讯(记者 李倩) 记者从安监部门获悉,元宵节过后,未售完的烟花爆竹,要统一回收存放。

    根据《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产品属于高危商品,储存条件要求严格,长期大量私自存放,对人身及财产有很大威胁。”济宁市安监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说,目前,安监部门已制定回收(代存)方案,即日起,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可根据与批发商签订的“回购协议”,统一存放。

    据了解,回购期过后,该部门会不定期检查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坚决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规存放的剩余货品将被没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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