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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七年后,法院判无效
房东反悔起纠纷,律师提醒购买小产权房需谨慎
  • 2011年0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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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2日讯(记者 张金东) 一处小产权房完成交易7年后,原房东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法院判决交易无效,二房东向原房东索赔48万元。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孙新军律师提醒,购买小产权房需要谨慎。 

    二房东李女士向记者介绍,2003年7月,她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马某在农村的一处院落,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2010年3月,该院落所在区域列入重点开发范围,价值倍增。对于7年前的这桩交易,马某十分后悔,和李女士协商,将房子收回,被李女士拒绝。

    于是,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调查,法院以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李女士向马某返还房屋,马某则向李女士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同时认定马某应为协议无效负主要责任,并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李女士据此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明知自己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转范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该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申请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应考虑马某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李女士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依据评估测算,法院判决马某向李女士赔偿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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