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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950元
比以前提高了190元;全市于3月1日起执行
  • 2011年0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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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2日讯(见习记者 田宗媚 通讯员 焦自军 廖小刚) 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3月1日起,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60元上调为每月950元,提高了190元,增长了25%。

    据悉,日照市全市所辖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60元调整为950元,增长25%;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增长25.6%。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于3月1日起执行。

    据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日照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市民生活水平,由市政府最终确定的。据介绍,日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全省处于中等,所以此次调整选取了省内设定的1100元、950元、800元三档中的中档。通过调整,可以较大力度地提高低收入阶层收入,增强他们的生活保障。

    据悉,此次工资调整是日照自1996年起第9次根据省里最低工资标准作出的调整。相比而言,此次调整距离上次的间隔时间是最短的,从2010年5月开始执行76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到2011年2月仅实行了10个月的时间。而一般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要持续一年以上。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工作人员说,“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条红线,是用人单位不能突破的底线。”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即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按照规定,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这一程序包括获得职工大会的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之后,用人单位还要事先报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据介绍,3月1日起,未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作出相应工资调整的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法规,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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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群体盼望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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