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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上路怎么“走”?政协委员有话说———
三条建议为电动汽车规范支招
  • 2011年02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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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片 本报记者于潇潇

    “一不需要考驾照,二不用交其它费用,三不用花钱烧油”,如今,价格低廉的电动汽车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潍坊是电动车生产大市,四轮的电动汽车时常出没于潍坊的大街小巷。

    然而,电动车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电动车肇事、超速行驶、抢占机动车道、随意变道、闯红灯……交通违规行为扰乱了交通秩序,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潍坊曾接连发生了几起电动汽车肇事案,而因为电动汽车肇事法律的空白,伤者索赔维权难上加难。记者从奎文法院了解到,近年有关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八成与电动车有关。

    “两会”期间,不少政协委员就电动汽车提出自己的建议。

    政协委员姚灵光:

    电动汽车需挂牌上路

    “电动车在市区开得不比汽车慢,加上车体小巧,很多电动车就在机动车道上钻来钻去,非常危险。”22日,政协委员、高密第一实验小学校长姚灵光建议,为了交通安全及便于责任界定,电动汽车需挂牌上路。

    2009年3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开始施行,按照《办法》规定,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将被划入机动车行列,要挂牌上路。而据了解,电动车说明书上规定最高时速是20公里,但在实际行驶中时速可达40公里。有些电动车安装了限速器,一些看起来时速只有10公里的电动车如果拆除了限速器,能跑到20公里以上。

    “‘电动汽车’时速几乎都能达到20公里以上”,姚灵光说,由于多数电动车主没接受过培训,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违法行为会比较多。而由于电动车无号牌,一旦肇事者逃逸,查找车主难度非常大,加上电动车没有保险,很难理赔。所以,姚灵光建议,电动汽车需挂牌上路。

    政协委员王学军:

    厂家担责有助于立法

    “发生事故时,追加电动车厂家为被告,有助于提高电动车的安全性。”潍坊市政协委员,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王学军律师说,这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王学军说,电动车厂家制造的电动车速度明显过快,一旦出事故就能够造成重大伤亡,但电动车厂家很少将这一情况告知消费者,也没有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因此消费者如果因正常使用电动车而受伤,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厂家就应为消费者的损失“埋单”。

    在王学军看来,法院或个人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在允许的情况下追加电动车厂家为被告,要求电动车厂家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厂商们就不会只为追逐利益而忽略电动车的安全性了。这也有利于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

    政协委员冯民堂:

    电动汽车做好“身份”界定

    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电动汽车肇事该如何判定责任?22日,政协委员冯民堂建议,电动汽车需做好身份界定,纳入机动车管理。

    “电动汽车只是受电池容量的限制,持续性较差,而速度则完全赶得上一般汽车。”冯民堂说,因此,电动汽车需纳入机动车管理,驾驶员应持证,行驶机动车道。

    冯民堂认为,由于时速较高,电动汽车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伤亡。而其中许多事故是由于电动汽车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钻来钻去”造成的。如果立法明确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各行其道”可有效地防止电动汽车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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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建议为电动汽车规范支招
走“特”“专”路子冲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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