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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最高罚款五万元
  • 2011年02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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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2月23日讯(记者 马绍栋 实习生 楚娟) 记者从省经信委了解到,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将严查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涉电案件人员最高罚款五万元。

    据省公安厅通报,去年以来,全省共侦破涉电案件166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56人,缴获财物价值576万元,挽回经济损失8627万元。

    为了更好地增强全社会依法供用电意识,《条例》明确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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