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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要备案
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为监管机构
  • 2011年02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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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2月23日讯(记者 刘守善 通讯员 马鲲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2月1日起施行。23日,记者从济宁市住建委获悉,该市已确定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为监管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监理处或市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县市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辖区房屋租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凡属于违法建筑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对房屋进行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房屋维修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还应约定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济宁市房产交易监理处或县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市民申请经适房购买、廉租房租赁时,除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外,还应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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