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23日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韩梅 赵秀芝) 13年前的股份一元一股,13年后涨到每股八块钱。看着一年比一年多的分红,王某后悔自己转让了股权,声称股权转让协议是在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签的,应视为无效。近日,金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某败诉。
王某和周某同是金乡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1997年6月,王某急等着用钱,将自己享有公司的股份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签订协议当天,两人在一起喝了些酒。十几年来,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也没向公司变更股份登记,其间的三次分红都是王某领取后转交给周某。13年间,股份由原来的每股一元钱涨到了每股八元钱。
2010年公司改制,需要变更股权登记,王某却拒绝配合,并称13年前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在他酒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签订的,不算数。周某无奈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王某辩称,协议是在他酒醉状态下签订的,当时意识不清醒,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他和周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自两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起,股份的赔赚都与王某无关,并让王某的侄子做见证人。其间两人并没变更股权登记,且三次分红都是由王某转交给周某的。其间,王某也没有提出合同无效或应予撤销的主张,应当说王某转让其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而非其所说在喝醉酒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告、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对王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