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我于2008年将门头房租赁给黄某,租期两年,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我所有,可以拆走的动产归黄某所有。合同签订后黄某进行了装修。2010年6月,黄某要求降低租金,我未同意,此后他便拒不缴纳租金。11月,我通知黄某解除租赁合同,黄某提出当初装修花了三十万,如果解除合同就要我赔偿三十万装修费,请问他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孙明江律师:对于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在合同解除时如何处理,首先要看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据此规定,此案中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承租人违约导致的,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情况下,其要求赔偿装修的残值损失,是不应支持的。
律师解答,仅供参考。
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