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3日讯(见习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元元 王海宏) 一男子声称自己因撞上路面水泥井盖及周边碎石块摔倒致残,遂一纸诉状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因证据不足,东港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2008年4月19日其驾驶助力三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某路段行驶时,撞到了路面上一粉碎性的水泥井盖及周边石块,引起车辆侧翻致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后原告起诉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日照市自来水公司,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日照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出事故路段及路面闸阀(井盖)无管理维护之责,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该路面闸阀为被告日照市自来水公司所有,其对该闸阀负有维修管理之责。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反映了原告在该事发路段受伤而被急救接诊,不能充分有效地证明原告受伤是因该闸阀破损或因破损被更换而进行路面施工所遗留的碎石块等残留物使原告车辆侧翻导致,即不能证明其受伤与被告管理责任上的瑕疵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