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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中店违法房东要担责
美容院“蒸发”消费者仍获赔
  • 2011年0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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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7日讯(通讯员 李涛 记者 张榕博) 美容院一消失,消费者预付费消费卡中的余额便索要无门。但近日市民魏女士遭遇这种情况后,从美容院的房东处拿回了赔偿。工商部门认为,提供给美容院经营场所的房东必须为租户的违法行为担责。 

    家住李沧区的市民魏女士近日来到工商李沧分局楼山工商所投诉。她说,去年3月份她花2400元在李沧区安顺路办理了一张某商场内美容院的贵宾卡,期限为12个月。可是在魏女士今年正月十八到该美容院消费时,该美容院人去房空。据商场工作人员讲,该美容院是春节前刚搬的,搬到哪里去了他们也不得而知。魏女士找该商场的负责人陈经理商量,要求商场给自己退还卡内余额,陈经理坚决不同意。 

    陈经理解释说,该美容院办有单独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商场只是向其出租场地,未与其合作经营。因此,魏女士的损失与本商场无关,本商场对此无责任。

    李沧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商场应该赔偿魏女士卡内余额,陈经理最后将卡内余额220元退还给了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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