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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门厅顶上坠下摔伤
法院判决学校存在过错,担责两成
  • 2011年0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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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曲阜2月27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曲阜一名女大学生在教学楼门厅顶上打电话时,不慎坠落把腰椎摔成重伤,因赔偿问题没有和校方达成协议,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曲阜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8万多元。

    齐某是曲阜一高校大学生,在校内的教学楼二楼上课,教室的南窗户外面就是教学楼门厅的顶面,窗户没安装防护网,于是常有同学跨过窗户在门厅顶面玩耍。2009年11月28日20时50分,齐某通过窗户到门厅顶上打电话,在走到边缘时不慎失足坠落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学校垫付了5000元。经司法鉴定,齐某腰部为5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

    齐某起诉称,窗户没安防护网,门厅顶上没安防护栏,防护墙不具防护功能,经常有学生通过窗户到门厅顶上嬉闹,学校及老师从未劝阻或制止,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费43万余元60%的责任,共计26万元。该高校则认为,齐某受伤时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受伤地点不是公共场所,其对该危险行为应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公安局证明是意外事故,学校在事故的发生及处理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后认为,齐某当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在学校学习期间,该校对齐某具有安全教育、管护义务,齐某从教学楼门厅顶上坠落致伤,表明学校没有完尽义务,应对齐某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齐某年龄已17周岁,对自身行为的安全与否已经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在夜晚到学校门厅水泥防护墙上打电话,应该知道危险系数很大,正是由于该明显不当的行为,最终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对此,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承担齐某提出的43万赔偿款20%的责任,赔偿齐某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曲阜法院王庄法庭副庭长刘洪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齐某只有17岁,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门厅顶面不是随意活动的地方,学校对这一现象没有及时发现、明确制止,在安全教育管理上措施不力,故有一定过错。对齐某而言,门厅顶面不是学生随意活动的地方,教室窗户也不是想出入就出入的,将要成为成年人的齐某应该知道,在夜晚穿过窗户到门厅顶上打电话的危险性,故存在主要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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