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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私仇滥发小字报
法院判赔3000元
  • 2011年0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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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7日讯(见习记者 徐艳 通讯员 雷洪夏 刘元元) 王某因与本村干部不和,到处散发小字报搬弄是非。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名誉侵权案件,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日照市某村村民王某因与本村干部张某不和,遂于2008年伙同他人编写、印制小字报,指名道姓称张某为“流氓”、“村霸”,历数其“贪污”等“二十四项罪恶”,并唆使他人趁黑夜在本村及周边村子广为散发,造成了恶劣影响。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散发带有人身攻击言论的宣传材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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