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土保持法》今起实施大幅提高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处罚力度
本报济南2月28日讯(记者 李文鹏)记者从28日上午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
省水利厅副厅长尚梦平介绍,新修改的《水土保持法》在工程生态项目建设中要严格遵循“三个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生态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态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这是一个硬性规定。
尚梦平说,《水土保持法》中的“三同时”制度非常重要,不仅对大的项目提出了要求,还对农田水利建设等中小项目建设起着规范作用,因而对于提升我省各个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质量意义重大,对于提升我省抗旱水平和抗旱能力有着重要作用。他还介绍,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从法律上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种类,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依据修改之前的《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最高可罚1万元,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