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28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曾因抢劫罪获缓刑的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竟以借指甲刀为名窃取他人家里钥匙,然后潜入其家中盗窃。近日,刘某被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10年11月20日,还处于缓刑期的刘某来到孙某的服装店里,以借指甲刀的名义盗取了孙某的家门钥匙,后趁孙某不在家,他打开孙某的家门,盗窃数码相机一部。11月23日,刘某再次来到孙某家中,将孙某家中的电冰箱、电视机、微波炉、高压锅等物品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旧家电收购人员。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8400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且系入室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并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