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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窃电方法最高可罚两万
线路300米区域内放风筝违法
  • 2011年03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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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8日讯(记者 王逸群 通讯员郭贝贝)3月1日起,《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8种窃电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规定线路300米区域内放风筝属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在新的条例中,针对近几年来窃电活动猖獗、诱发线路事故的严峻局面,8种窃电行为将受严厉惩治,传授窃电方法最高可罚两万。

    8种窃电行为分别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窃电行为。

    “凡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明,将被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到。

    此外,《条例》对4类影响电网安全的行为将中止供电,对非法收售电力器材设施,利用电线垂挂物体,线路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都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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