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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优先”让公交快起来
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3月1日起施行
  • 2011年03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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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临沂交通运输部门获悉,新通过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确立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保持道路运输安全稳定、强化道路运输节能减排、便民服务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公交优先”原则首次被写进省法规《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公交优先’原则首次被写进我省法规,是一个巨大进步。“《条例》实施后,‘公交优先’不再仅仅是一个理念,而成为全社会、各部门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实现‘公交优先’先从立法开始,这为其他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临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说。

    “站外捡客”最高罚3000元

    在实际客运经营中,客车“站外捡客”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其他乘客合法权益,更带来安全隐患。

    临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介绍,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规定,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超定员载客,在城区内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以及转包经营等行为,否则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如果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该工作人员说。

    驾校欺骗学员或被“亮红牌”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也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教练车从事教练活动,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该工作人员说。

    政府补贴车票或成法定义务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城市公共交通票价问题是一大焦点。根据一些代表的提议,最后表决通过的《条例》新增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这就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位。《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味着政府补贴公共交通已上升到条例的高度,成为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本报记者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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