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7日讯(见习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海燕 刘元元) KTV歌厅噪音影响相邻旅馆正常经营,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娱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20300元。
日照某KTV歌厅于2008年5月经工商登记并开业经营,但震耳的音乐声使相邻的某旅馆因住宿客人反映噪音太大而导致客源减少。该旅馆负责人张先生多次找到该KTV歌厅的负责人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该KTV歌厅开业期间每年赔偿张先生2万元。后张先生的生意陷入惨淡经营,而其2009年应得的2万元赔偿,虽索要27次之多,仍有300元未付清,2010年应得的2万元赔偿直到年底也未见分文。2010年12月,张先生持“赔偿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娱乐公司在经营期间使张先生开设的旅馆客源减少,双方已本着自愿原则签订“赔偿协议”,娱乐公司拖欠张先生20300元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