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3月8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刘鹏利) 近日,聊城市民王先生在聊城开发区一家饭店吃饭,饭店以试营业为借口,不开发票。开发区地税局对其罚款6800余元,7日,王先生获得了2000余元的举报线索费。
聊城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前不久王先生在开发区的一家饭店就餐,共花费1000余元。吃完饭后,王先生向饭店索要发票,但对方以现在是试营业期间为由,不开具发票,只给王先生开了收据。
王先生认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此事举报到地税部门。开发区地税局调查之后,依照相关政策,对该饭店进行了五倍的处罚,共罚款6800余元。王先生获得2000余元的举报奖励。
8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走访几家饭店和酒店了解到,部分饭店存在着不给开发票的问题。
在东昌路一家宾馆,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宾馆发票暂时不够,如果需要的话,得过一段时间才能来拿,但多长时间,她也不是很确定。柳园北路的一家饭店老板介绍,可以要发票,也可以要饮料。如果不要发票,消费100元之内,可得到1瓶饮料或1个杯子,200元之内可得到2瓶饮料。
聊城市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不论金额大小,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开发票,用其他物品代替发票都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